1982年宪法立宪目的分析与思考
1982年宪法在总体上说是一部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完善的宪法,其立宪目的基本分为四个方面,即确立四项基本原则、确立国家的根本任务、确立列举与概括的政府权力体制以及确立违法主体与违宪主体一体的模式。将1982年宪法的立宪目的与普遍主义的宪法目的相比较,发现它们在立宪目的上存在着差异。如何改进宪法中存在的问题,当是今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发展必须认真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1982年宪法、立宪主义、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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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国家法、宪法)
笔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0YJA820013
2012-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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