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悬赏广告规定之质疑
悬赏广告自古有之,今日犹然,且日益普遍.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争论,也从未止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虽对悬赏广告作出了规定,但较为原则且并未明确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确定,应借鉴德国等大陆法系诸多国家之立法例,采单独行为说为宜.
悬赏广告、契约说、单独行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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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8(经济法、财政法)
2011-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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