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相邻关系立法初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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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相邻关系立法初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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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矿业相邻关系的立法,对矿山企业行为就没有约束而放纵了企业对相邻方的利益侵害.信息不对称又很少有诉求途径的受害方被迫用上访、械斗等非常规手段制止企业侵害,导致各方继续受损.矿业立法应专门规定"矿业相邻关系":矿业垂直相邻、矿业水平相邻关系以及矿业环境保护相邻关系等"立体性"相邻关系,给矿山企业明确了行为边界,为关联他人打开维护权利的通道.规范矿业相邻关系是矿业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矿业相邻权只是矿山企业权利延伸的单向性保障,矿业相邻关系才是相邻各方相互依存的社会紧密结构.构建矿业相邻关系制度并合理实施,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

矿业、相邻权、环境保护、制度安排

4

DF51(民法)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资助项目"依物权二元结构理论探索物权利用的限制"项目编号09YBB185

2011-0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6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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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8330

23-1546/D

4

20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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