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的本质:营利性、赢利性抑或盈利性——基于词义辨析与营利性内涵的分析
梳理公司的本质并在立法中加以合理疏导是当前和今后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任务,这在我国巳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和当前越来越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目前学界对公司本质的表述存在营利性、赢利性抑或盈利性之认识与使用的分歧,在造成误导的同时也引发了一定程度的以讹传讹.理清这一问题乃当务之急.因公司经营有风险而存在投入与产出对比后有盈余或亏损的情形,敌公司的本质为重在目的或理想之营利,而非重在盈余结果之赢利或盈利,公司的营利性包括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动机、经营的持续性和有盈余应分配之根本性.
公司本质、营利、赢利、盈利、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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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流通领域中商品质量多元监控法律体系研究"项目编号09CFX042的研究成果之一
2010-09-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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