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定位——《物权法》规定之评析
不动产物权是根植于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便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它是我国土地物权化的制度工具,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纽带.土地使用权在某种意义上属于他物权范畴,但因与大陆法国家用益物权的社会基础或功能不同,它并非大陆法国家意义上的用益物权.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充当自物权的功能,土地使用权自身不仅可以转让、处分,而且还可以设定用益物权.<物权法>将各土地使用权放入用益物权编规范,不仅不能凸显土地使用权在我国不动产物权上的基础地位,而且不利于建立清晰的土地使用权体系和用益物权体系.在笔者看来,我国不动产物权应当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三个层次,除地役权外,<物权法>并未规定真正意义上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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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10-09-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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