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登记对抗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思考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我国《物权法》登记对抗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思考

引用
作为公示的一种重要方式,登记规则在物权法尤其是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分量.我国在物权变动登记规则的问题上实际上采取了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的做法,但其立法理由经不起推敲.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共存的问题在本质上是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共存的问题.而登记对抗模式及其背后所反映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与物债二分的五编制民法体系不相协调.未来立法终将并且必须贯彻登记生效模式以与现有物债二分的民法体系相协调.

物权法、登记生效模式、登记对抗模式、物权变动模式、物债二分

4

DF521(民法)

2010-08-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38-4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北方法学

1673-8330

23-1546/D

4

2010,4(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