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制度反思
中国社会团体管理采取的是双重许可制度,包括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制度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制度.对于前者的批判已经形成共识,但是对于后者的反思却尚未开始.社会团体登记中应当包含行政确认的内容,也应当包含行政许可的内容,即从公民行使结社权组成社会团体层面来看,社会团体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从公民行使结社权组成法人型社会团体层面来看,法人型社会团体的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澄清这一概念,重新审视中,国的社会团体登记制度,明确从何处改革现有的制度,并提出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同时也有利于我们正视社会团体登记权的边界和限度.
社会团体登记、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结社权、法人
4
DF3(行政法)
2010-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