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归责理论
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刑法学上的难题之一.大陆法系多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基础.德国自1970年代开始,出现"客观归责理论",在学说与实务上渐渐受到重视.运用客观归责理论来处理因果关系,得到的结论与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差无几,但是对于少部分的案例,处理结果可能不同.客观归责理论有三个思考层次:第一,以"是否制造法所不许的危险"为判断的起点,如果行为的危险性是受到容许的,即使有死伤的结果,这个结果一概与行为无关;第二,继续追问,危险行为是否与结果的发生有常态上的关联性;第三,针对很少部分的案例,还要再追问,危险行为所引致的结果,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
客观归责理论、相当因果关系说、累加的因果关系、条件说、反常的因果历程
3
DF61(刑法)
2010-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