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判对象的生成——基于刑事诉讼合理构造的诠释
诉讼模式的演变,揭示了审判对象只有在趋于理性的诉讼结构之中才可能获得合理而有效的规定.在相对合理的三角结构刑事诉讼中,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对象,审判对象与起诉范围保持同一性.辩护范围与审判对象具有同一性,审判对象集中展现于庭审,却规约着整个诉讼活动过程,审判对象与诉讼构造发生巧妙的相互规定、相互作用.寻求认识一种反思性的刑事诉讼,将侦查行为合法性问题自然纳入审判对象,显示了审判对象范畴在不断走向合理的诉讼构造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张力以及诉讼构造发展的方向.中国的刑事诉讼当务之急是要好好地运用审判对象在诉讼构造中生成与发生作用的原理,合理地改造我们的诉讼构造,有效规范审判对象存在与发生作用的程序问题.
审判对象、诉讼构造、相对合理、相互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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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诉讼法)
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刑事审判对象问题研究"项目06JC820017的研究成果之一
2010-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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