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国初期"物权契约理论"的发展——以大理院判例中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为例
清末时期,法制变革,西方民法学理论被引入并逐步传播开来.至民国初期,民事法律继续沿用前清现行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接受过西方民法学理论教育的大理院推事们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运用大陆法系的物权理论审理物权变动案件形成了很多经典判例.这些判例在内容上客观地展现了物权变动模式在民国初期的发展趋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物权契约理论的发展历程.
判例、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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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82(法的理论(法学))
2011-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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