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与中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以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措施案为背景
2007年,美国就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向WTO提起申诉,美国三项指控中最重要的指控即中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门槛过高,导致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利,其主要法律依据为WTO的TRIPS协议第61条.本文使用WTO争端解决机构在解决争端时惯用的"条约法解释期则方法"和"综合审查原则方法",模拟站在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角度,详细考查TRIPS第61条的上下文、TRIPS协议的目的和宗旨、中外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历史区别、中外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体系的区别,以及中外对"构成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和盗版"刑法规定的区别,得出如下结论:中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虽然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并没有违反TRIPS协议第61条的规定.
TRIPS、知识产权执法、刑法、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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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国际法)
北京大学2007年度"笹川良一优秀青年奖学基金"研究项目论文
2011-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44-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