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建设需要行政裁决制度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行政裁决制度的范围呈缩小趋势,这一方面与误认为行政裁决制度破坏了权力分工原则有关,另一方面也与行政裁决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关.行政裁决制度符合我国宪法上的权力分工原则.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有必要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在解决私法争议中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强,效率高、成本低、解决争议彻底等优势,保留行政裁决制度并对其进行合理构建.应当借鉴日本的当事人诉讼制度来建立我国的行政裁决诉讼制度,以解决行政裁决争议.
行政裁决、权力分工、行政裁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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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行政法)
作者主持的2007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专项任务课题"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行政裁决研究"07SFB5009
2011-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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