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规范的审查标准与立法者的裁量余地——以德美两国为例
无论在大陆法系的德国,还是英美法系的美国,平等规范都是司法审查最为借重的依据之一.但是,由于平等规范与其它宪法规范相比更为抽象和空洞,它的具体适用问题也更显复杂.实践中,德美两国各自发展出了完全不同的审查标准去适应"平等"判断的要求.由于立法者的裁量余地是其所共同面对的问题,它构成了贯穿平等规范审查标准理论发展的一条线索,是从理论上澄清平等原则审查标准之原委所不可逾越的部分.因此,有必要从立法者的裁量余地入手,对德美两国的不同审查标准进行比较分析,借助"原则"理论,从立法者裁量余地变化的原因的角度,对审查标准背后的运作机理进行解读.
平等规范、审查标准、立法者裁量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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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国家法、宪法)
2011-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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