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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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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注意义务都是过失判定的基准.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义务主体谨慎地为自己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义务,其核心内容包括行为致害后果预见义务和行为致害后果避免义务.注意义务的产生依据包括制定法、技术规范、习惯和常理、合同或委托、在先行为.在注意义务的体系中,特别要重视以內容为标准的体系构成,还要理清作为注意义务与不作为注意义务,更要突出高度注意义务的地位.在注意义务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其解决规则为依据注意义务的优先性.注意义务有着程度的差异,应当构建"注意程度标准人"以替代"合理人".我国侵权行为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过失侵权、注意程度标准人、侵权行为法

1

DF51(民法)

"教育部新世纪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

2011-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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