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6966.2015.12.061
如何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确权问题
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山林权属与集体或个人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对山林资源越来越重视.20世纪80年代政府部门按照"林业三定"原则及相关政策,重新对山林的所有权好使用权进行了登记造册,并依法给相应的集体和个人颁布了林权证或承包合同书.但由于当时时间短、任务重、条件艰苦及其他种种原因,难免出现界址不明,权属不清,甚至重复填证发证等现象,导到山林权属纠结案件越来越多.对此,本研究就如何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确权问题进行探讨.
山林、权属纠纷、确权
D922.63(中国法律)
2015-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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