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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6966.2012.32.010

假冒种子不同于假劣种子——以公安部公布的农资犯罪典型案例为例

引用
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中,种子经营者利用他人(公司)的种子包装物、种子标识、种子标签、种子经营许可证号等进行包装、标注、经营自己生产或购进种子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这种假冒他人种子的行为也属于冒充行为,所以有的种子管理机关就以其经营的种子系假冒种子为由按照经营假种子进行处罚;有的种子管理机关以其假冒他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为由追究其非法经营的法律责任;有的种子管理机关追究其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品种权的法律责任.

种子经营者、公安部、犯罪、经营许可证、管理机关、法律责任、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追究、种子生产、种子标签、经营活动、非法经营、包装物、专利权、品种权、侵犯、处罚、标识

S33;D91

2013-0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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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966

11-2222/S

2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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