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6966.2012.05.011
买卖合同中的法律疑难
1案情2008年9月10日富康公司通过传真方式与世贸公司订立了120吨进口菜粕供需合同,合同约定富康公司购买世贸公司外贸进口的菜粕产品,每吨单价2 750元,总价款33万元.合同订立后,富康公司付了首期货款15万元,2008年9月25日世贸公司按要求发货至富康公司,富康公司收货后以”灰分”超标为由未付18万元尾款.
买卖合同、公司、富康、世贸、外贸进口、合同约定、合同订立、供需合同、菜粕、货款、灰分、单价、传真、超标、产品、案情
U46;TP2
2012-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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