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人权法案》与退出《欧洲人权公约》:英国普通法法理能否有效保障基本权利?
英国的普通法体系在保障基本权利领域具有独特性和传统性.尽管英国的普通法体系具有保障和承认个人权利的传统,但是普通法对于基本权利的定义不同于现代大陆国家的宪法概念.普通法的核心是维护个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理性平衡,而欧洲大陆宪法权利的核心是承认基本权利保障的优先性.1998年英国通过的《欧洲人权公约》部分改变了英国传统的司法体制,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须与人权公约和人权法院的判决标准尽可能保持一致.这改变了英国法官的传统法理思维.部分法官和政党领袖认为外来的人权公约危害了传统的普通法自治和议会至上的主权结构,要求废除《人权法案》和退出《欧洲人权公约》,制定符合英国国情的《不列颠人权法案》.然而,一方面,受到政治影响和以普通法为标准的《不列颠人权法案》具有降低国内人权保障的风险,普通法本身无法对新兴权利和社会诉求提供快速和动态的保障;另一方面,废除《人权法案》或退出《欧洲人权公约》会增加国家和个人的诉讼成本并会受到其他公约缔约国的质疑.
普通法、基本权利、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公约》、镜像原则、司法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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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8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法学“司法审查下的直接民主;当代宪法治理模式下宪法法院制约制宪权与限制全民公决权研究”
2020-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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