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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和"有偿不闻"违法性的法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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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有权合法地对另一方造成损失,则该方通过索要对价来令另一方免受此损失并不侵犯后者的权益;相反,这种选择权的存在对后者有利.法律可能只是为了使人们免受作出此等权衡选择的精神痛苦,而将之列为被禁止的敲诈勒索行为.不同情境下的敲诈行为具有本质共通性,但或被认为合法,或被认为违法.特定行为是否违法,取决于实体性的社会道德观念,而不存在一以贯之的逻辑标准,故对具体情境下的敲诈之合法性的社科法学分析不可或缺.如果媒体兼具报道企业负面信息的权利、不报道的权利和收费后方不予报道的权利,可能将更有利于社会.这是媒体对劳动果实变现方式的选择,也受到了新闻市场竞争机制的内在约束.媒体并无对公众"知无不言"的法律义务,"有闻必报"不符合新闻业的运作规律."有偿不闻"亦提高了企业从事负面行为的成本.如果媒体无法、无意愿从报道中获得激励,便意味着新闻市场出现了结构性问题.单纯禁止媒体"有偿不闻",可能会导致媒体减少对企业负面行为的关注,因为报道获得的收益未必足以涵盖成本.对"有偿不闻"仅用公法责任惩处,不能有效解决问题.

敲诈、敲诈勒索罪、有偿不闻、新闻市场

16

D92;D91

2017-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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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301-19600-7/D?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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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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