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子女者可否再收养14周岁的孩子
问:
我的挚友陆某及他的妻子在一起事故中双双身亡,留下一个刚满14周岁的孩子晓伟.晓伟生活自理能力较差,为了使晓伟得到关爱和照顾,我和妻子想收养晓伟,但有人说我们已有一个孩子,不能再收养子女,还说法律不允许收养年龄偏大的孩子.请问,民法典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
有子女者可再收养一名子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2021-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