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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一方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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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吴先生和我结婚前,就与其母亲共同经营一个小超市.婚后,吴先生的母亲自动退出,超市由吴先生和我共同经营,我们每月约有7000多元的收入.婚后第三年,因感情不合,我一气之下离家出走.此后,吴先生雇用了一个小工继续经营超市,但超市的一切大小事情均由他一个人操心费力.又过了近一年时间,见我仍未回来,吴先生通过我的父母联系到我,提出离婚.我表示同意,但双方在分割超市财产时,我提出近一年来的收入应为共同财产,自己应分得二分之一.吴先生则认为,超市本来就是他的个人财产,且我自愿离家出走,既未参加经营,也未从事家务,无权要求分得超市收入.吴先生的说法对吗?

分居、经营收入、超市、共同经营、共同财产、母亲、个人财产、出走、离婚、结婚、父母、分割

D92;DF5

2016-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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