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经济处罚的规定(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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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经济处罚的规定(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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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一、<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法、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违法所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连带赔偿责任、罚款、虚假证明、刑事责任、刑事处罚、经营单位、检验工作、安全评价、追究、刑法、损害、认证、检测、机构

D9(法律)

2006-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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