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安全评价是检验建设项目"三同时"是否到位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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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安全评价是检验建设项目"三同时"是否到位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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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4条都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即"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充分贯彻执行了"三同时"规定,才能将其建设项目的不安全因素和工作场所的事故隐患消灭在正式投立之前,尽可能地做到本质安全.

安全评价、建设项目、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经营单位、不安全因素、主体工程、卫生设施、同时设计、事故隐患、劳动安全、扩建项目、工作场所、本质安全、劳动法、施工、改建

X9(安全科学)

2006-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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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256/R

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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