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除名决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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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除名决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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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8年上山下乡、1977年1月参加工作,现年52岁的钟某系福建省长汀县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称长汀公司)的集体所有制职工.80年代末期,由于长汀公司工程较少等原因,造成钟某等相当一部分职工在社会上自谋职业,成为”两不找”人员.1990年5月18日,长汀公司以钟某长期擅离生产岗位,经多次做思想工作,通知其归队或缴交停薪留职期间的管理费未果,造成不良影响为由,作出关于给钟某宣布除名的决定.该除名决定的落款处盖有长汀公司的公章,注明:报送:建委、劳动局;抄送;城关粮站、本公司工会,存档.但长汀公司作出该除名决定后至今仍未将该除名决定书面通知钟某.1997年3日二建公司向钟某出具了证明一份,其内容是”我司职工钟某……”.

长汀县、除名、职工、集体所有制、自谋职业、通知、思想工作、生产岗位、上山下乡、建筑工程、公司工会、不良影响、总公司、管理费、福建省、证明、人员、留职、粮站、劳动

D9(法律)

2006-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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