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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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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国家经贸委等四部委局发布<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对摩托车报废做出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当报废:(一)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二)使用年限达到8-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7-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具体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以上使用年限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三)车辆严重损环,无法修复的;(四)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20%的;(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六)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正三轮摩托车、报废标准、两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边三轮摩托车、行驶里程、轻便、国家、市人民政府、燃油消耗量、排气污染物、暂行规定、运行安全、修理、排放控制、排放标准、技术条件、自治区、经贸委、机动车

U48;TK4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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