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631.2014.08.013
沈-抚输油管线延长段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1号)等均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委托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因此,任何项目都应进行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输油管线、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项目竣工验收、人民共和国、职业卫生、暂行办法、评价机构、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防治法、中国、国家
R13;R1
2014-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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