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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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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3年6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7月10日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br>  1制定《办法》的必要性<br>  一是我国于1994年10月加入了《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第170号公约)。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对所有化学品按其固有的安全和卫生方面的危险特性,进行评价分类,确定其危害性。二是参照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法规》(REACH)等法规,对我国境内生产或进口化学品的成分进行鉴定、分类,以便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提高我国化学工业的竞争力,以及研发无毒无害化合物的创新能力,增加化学品使用透明度,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三是根据《条例》规定,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制度,但是大量未列入目录管理的化学品因缺少对其危害性的了解和相应措施没有跟上,导致事故多发。如2011年1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皖北药业有限公司实验车间发生三光气泄漏事故,造成75名职工住院接受治疗和观察,其中使用呼吸机进行治疗的重症病人17人(包括危重病人5人、特危重病人1人),死亡1人。因此,根据《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对新出现和遇到的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需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危险性鉴定和分类,以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减少和杜绝事故隐患。

危险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危重病人、目录管理、安全生产、社会可持续发展、危害性、泄漏事故、局长办公会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使用呼吸机、作业场所、重症病人、治疗

U46;F40

2013-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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