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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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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危险源辨识、安全监督管理、化学品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法、行政法规、人民群众、科研生产、管理条例、储存、城镇燃气、临界量、总则、设施、评估、经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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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93;TD7

2012-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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