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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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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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四)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审批、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设施设计、评价报告、资质、行政法规、行业标准、项目安全、设计单位、技术规范、机构编制、国家标准、法律、安全生产、安全评价、安全对策、文件、托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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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2;D92

2011-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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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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