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产权证和未征得房屋共有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案情:
1998年5月11日,徐某从沈阳市和平区教委房产管理所分得个人集资住宅房一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砂平街46号8-3-2间号.之前,徐某与李某口头商定该房转让给李某,并由李某以徐某名义交纳该房各种费用,另外给付徐某人民币1 5000元.同月1 2日李某以徐某名义交了该房房款80413元、管网费1600元,同月13日李某以徐某名义交了该房铝合金和公设维修费2 8 8 6元、1997年至1999年采暖费3994元.
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无效、共有人、产权证、权证和
D923.6;F321.1;F293.35
2007-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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