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权,归谁所有?——合同解释应当探求当事人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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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权,归谁所有?——合同解释应当探求当事人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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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 2001年4月28日,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李某购买位于远大中心B座17层03、05单元房屋,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332.47平方米.合同第5条约定,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1条规定,如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则李某应于A公司向其出示测绘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面积文件之日起30日内补交面积差价款.如支付方逾期支付款项,则视为支付方违约.

合同解释、当事人、解释权

D923.6;F230;G220

2007-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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