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1 案情简介1.1 案情摘要 2014年5月20日,无锡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对无锡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自2014年3月28日起,该院二楼妇科诊室“无锡某医院妇科患者就诊登记本”中记载:“王某某、孟某某、魏某某、段某某人流术”等内容.检查孕妇王某某等4人的《无痛人工流产手术同意书》各1份,手术医师签名均为“李某某”;该院二楼计划生育手术室内有“7C电动流产吸引器”2台;在该院财务科查及以上4人的收费发票存根联,显示包括人流手术费等的相关费用,共计收入2 842.82元.该医院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上登记科目有妇产科,未见有获得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该单位未能提供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终止妊娠手术、行政处罚、卫生监督、母婴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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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2016-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203-204,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