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案的查处
1 案情摘要2014年4月,某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位于该市某某镇虹桥路11号的一口腔诊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时登记的地址为某市某某镇光明路20号,现实际经营地址为某市XX镇虹桥路11号,在该场所,执法人员还发现了用于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器械、药品以及医疗垃圾等相关证据,当事人涉嫌存在擅自变更执业地址,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
医疗监督、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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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7(妇幼卫生)
2015-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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