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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法律设定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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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传染病疫情报告违法行为设定的情形有隐瞒(瞒报)、缓报或谎报,无漏报这一情形,而医疗机构超过法定时限未报告的法定传染病疫情包括瞒报和漏报二种情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要求医疗机构设置的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须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但对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未设定具体登记栏目和填写要求及相应的强制性条款.笔者现就完善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法律设定论述如下.

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漏报、瞒报

20

R19(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2014-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304-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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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1040

34-1154/R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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