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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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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不得将传染性疾病传播给广大消费者的制度,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或临时参加食品生产经营工作须履行“取得健康证明”这一义务,体现……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8

R155;R194.3(营养卫生、食品卫生)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9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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