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82/j.cnki.j.anu.2023.03.013
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流转中农民的生态权及其法律保障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流转中生态权的主体是生存环境遭受破坏的农民,客体是农民的生态利益,内容既包括实体性权利也包括程序性的权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流转中农民享有生态权是公共信托理论、资源社会性理论、生态正义理论的必然要求.然而,在立法层面,无论是宪法、法律还是各地方性法规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流转中农民生态权的规定都不完善;在现实层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流转中农民的生态权从享有到行使都面临多重困境.基于此,在立法层面,应确立公民生态权的宪法地位、在环境保护法律中明确农民生态权的具体内容、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立法中确立农地生态补偿的规定;在制度构建层面,建立和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流转的生态补偿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生态资源产权制度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流转、生态权、生态补偿、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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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3;D912.6(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
2023-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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