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82/j.cnki.j.anu.2023.02.010
论行政法中绿色原则的确立与展开
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需要公私法的共同作用,作为规范公权力运行的行政法,也应追随《民法典》的步伐,引入绿色原则.从宪法的角度来说,在行政法中引入绿色原则是必需的;从行政法本身来说,引入绿色原则是其转型与回应使然;从生态法治建设来说,在行政法中引入绿色原则是构建现代化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行政法"绿色化"为其引入绿色原则奠定了可行性的前提和基础;"绿色行政"为行政主体贯彻落实绿色原则提供了可行性路径.从定位和性质上来说,行政法中的绿色原则是一项限制性的基本原则.既有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可以接纳绿色原则,但也会受到后者一定的限制,需相应地做出一定的调适.未来,行政法中绿色原则的确立及具体推进应从行政立法、执法、司法三层面展开,包括绿色原则的法律化、绿色原则的贯彻落实,以及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
行政法、绿色原则、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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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法学各部门)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青年项目21DFXJ03
2023-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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