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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182/j.cnki.j.anu.2022.03.013

我国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构造的反思与调整

引用
为了回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新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对实施了近18年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了全面的修改,其中一大亮点便是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证据新规在原先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针对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证提出义务范围以及不服从书证提出命令的法律后果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在承认证据新规显有进步的同时,有必要对现行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检视.基于对现行制度的分析和反思,可以从增列法律关系书证、对案外人课以书证提出义务、缓和书证特定义务以及设立书证提出拒绝权等维度对我国目前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作出适当调整,以此有效均衡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能力并有助于案件事实的解明.

书证提出命令、书证提出义务、书证特定义务、书证提出拒绝权

50

D915.2(法学各部门)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20SKGH011

2022-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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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1-2435

34-1041/C

50

202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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