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82/j.cnki.j.anu.2021.05.012
网络宣扬恐怖主义犯罪的司法认定
宣扬恐怖主义罪是为了预防恐怖主义犯罪而设定的危险犯,体现出反恐刑法的预防性特征.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就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存在类似之处.网络宣扬行为包括"美化型"宣扬以及"转发型"宣扬两种类型,我国已有判决中被入罪的多是网络空间中的"转发型"宣扬行为.宣扬恐怖主义犯罪不需要行为人具有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犯罪目的.行为人对"宣扬恐怖主义物品"这一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应具有认识,否则可以排除故意.行为人也应认识到在网上宣扬和恐怖活动相关信息的违法性,在目前情况下,并不属于不可避免的禁止错误,不可排除责任.
宣扬;间接煽动;犯罪目的;违法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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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
2021-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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