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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182/j.cnki.j.anu.2021.01.011

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之否定 ——以权利外观理论为基础

引用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期限由公司自治,但因相应制度规范缺失,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其他主体利益的矛盾突出,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不断.立足于实务纠纷的解决,股东已公示的出资期限信息之间冲突,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应适用《民法典》第65条商事登记效力规定,运用权利外观理论将此种情形归类于未出资或瑕疵出资,否定股东以出资期限未届至对抗债权人信赖利益.出资期限未届至股权转让的,根据债法原理,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不应当免除出让人出资期限内的出资义务.执行程序中,在查明公司资产已无力清偿后,或在强制拍卖、变卖股权前,出资期限尚未届至的股东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认缴制、期限利益、加速到期、强制执行

49

D922.291.91(中国法律)

黑龙江省新型智库研究项目19ZK005

2021-0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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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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