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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182/j.cnki.j.anu.2021.01.010

论远程医疗的侵权责任承担

引用
远程医疗中,发生患者损害后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尚不明晰.立法、司法、行政三方对此看法不一,并且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局限.传统以指示监督关系为基础的替代责任论并不适用于远程医疗,其既不能合理解释近端医疗机构缘何为远端医生的行为承担责任,也无法涵盖除远程会诊之外其他远程医疗形态的责任承担情形.医疗组织体系论以医疗行为所属组织体系为归责基础,不仅符合《民法典》第1218条的真实意旨,而且能够更好地适用于远程医疗.对于医疗行为所属组织体系的判断,宜将直接控制原则与医疗决策原则相结合作为基本的判断标准.在此基础上,不同形态的远程医疗也有着相应的侵权责任承担规则.

远程医疗、医疗损害责任、医疗组织体系论、直接控制原则、医疗决策原则

49

D923.3(中国法律)

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本科研业务费探索研究基金JKT012022005

2021-0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8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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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1-2435

34-104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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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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