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82/j.cnki.j.anu.2020.04.009
论拒绝辩护方查证申请的正当事由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了辩护方查证申请权,但只字不提司法机关同意与否的条件,完全交由司法机关自由裁量.司法解释虽然将有无查证必要性作为同意与否的条件,但由于十分模糊,可谓聊胜于无.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大多以"相反事实业已得到证明"为由否决辩方的查证申请.这种将证据评价活动提前至证据调查环节的判断标准不仅违背诉讼认识规律,也使辩护方无法有效参与诉讼,极有可能导致错案.为了防止司法人员恣意行使裁量权,有必要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明确限定司法机关拒绝辩护方查证申请的具体事由和判断标准.
申请调查取证、必要性、预断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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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9XFX006
2020-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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