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82/j.cnki.j.anu.2019.05.013
宋代监察权运作的制衡法理及价值
相较与西方“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法传统,宋代监察法理的意蕴在于“权力分工与制衡”.宋代构建了上至中央台谏、中至路级监司、下至州郡通判之相对独立、异体制衡的权威监察体制.宋代监察系统内部形成了纵向垂直监察、横行平行制衡之相互交叉的监督制约机制;其外部则受到尚书省、中书省的监督与制衡.宋代监察机关在对中央、地方独立行使行政、司法监察的同时,其自身亦受到严密制衡.宋代监察权运作中所践行的权力制衡之法理,根基于中央集权和国家公利之间,其不仅利于形塑宋代之政治清明和官民和谐,而且对当代监察权的理性构建,亦不乏启迪与资鉴.
宋代、监察权、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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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9(中国法律)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8SFB2005;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资助项目2017ZDIXM155
2019-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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