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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182/j.cnki.j.anu.2016.03.017

微信平台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引用
微信公众账号和微信个人账号转发的文字、图片、视频和录音等是否构成作品,需要根据“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来判断。微信平台转发作品侵犯著作权人的多项著作权。已发表作品电子化权属于著作权人。电子化权在我国表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的排除,值得商榷。微信平台上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来规制。

微信平台、著作权、侵权、立法

44

D9(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3&ZD178;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项目2014bsqdjj08;安徽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建设研究院“法治与经济建设”团队规划项目

2016-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7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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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1-2435

34-1041/C

44

2016,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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