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平等与差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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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182/j.cnki.j.anu.2015.06.005

受教育权平等与差别对待

引用
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应当完全平等。现实教育领域存在的基于优长、阶层、民族、地域等的差别对待,大多是出于历史和现实利益考量的折衷、过渡之举,不具有长久的制度正义性。受教育权平等在形式上依赖于法律条文的规定,在实质上则受制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要改善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状况,应重在对权利的经济背景进行合理调剂,而不是改变权利和机会平等的法定规则本身。在经济基础和教育资源趋于均衡的条件下,各种差别对待措施应当逐步弱化并最终取消,从而使受教育权平等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得以统一。

受教育权、平等、差别对待

G520(中国教育事业)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正义视阈中的共同富裕思想研究”13BKS032

2015-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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