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与量刑分离——论我国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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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与量刑分离——论我国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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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立法和实践对死刑案件和非死刑案件所适用的证明标准或证明程序并不相同,有的是适用较普通刑事案件有罪判决更高的证明标准,有的虽适用相同的证明标准,但在适用的程序上有严格的限制.我国死刑案件并无单独的证明标准,且程序保障制度不完善,为体现对被告人生命权的尊重和保障,对其定罪与量刑应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分别为“排除合理怀疑的唯一性”和“确定无疑的唯一性”,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确定为“可能成立”,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确定为“确定无疑”.

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确定无疑

41

DF613(刑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0YJC820035;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理论与实践研究2011SKH010033

2013-05-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0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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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1-2435

34-1041/C

41

201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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