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435.2009.03.010
从团体行为的逻辑透视公司法人格否认——兼评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是团体行为逻辑的必然结果.<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因未遵循团体行为的逻辑导致其规范结构和逻辑结构的内在矛盾.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以公司的名义滥用公司法人格造成债权人损害的,由该股东承担责任.受害人可直接起诉公司和股东,公司可以其法人格被滥用为抗辩事由要求法院否认其法人格而免责.
资本多数决、法人格否认、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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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2008jqw032
2009-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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