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731.2011.17.001
试论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中相关内容的缺失与不完善,制约了承包方从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的积极性。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中,应当明确农民集体作为所有者主体收取地租的权利,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调动承包方从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的积极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农田水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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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1.3(农业经济理论)
基金项目:廊坊市社科联2011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土地承包经营权视野下“田间地头”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问题研究编号2011102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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