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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5101.2019.01.008

论股东会决议的合理容错机制 ——《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的解释和适用

引用
股东会决议本质上仍属民法上的决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当程序瑕疵虽然可归责于公司但显著轻微,未影响表决权人个体的意思表示时,效力可予以维持.这是《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可成立的理论基础.第4条在适用时,要先进行前置判断,过滤部分瑕疵,再进行实质判断,并根据一定标准和规则对各要件一一检验.法院在适用时,只有明确判断思路和标准,才能使这一合理容错机制发挥最大效用.

股东会决议、决议行为、轻微瑕疵、容错机制

18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9-07-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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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671-5101

34-1247/Z

18

201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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