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796/j.cnki.1001-5019.2023.02.009
论数据法益独立性刑法模式
既有的数据法益内容是一种典型的传统法益依附性模式,数据法益要么完全依附于个人信息法益、财产法益、社会秩序法益,要么折中依附于多元传统法益内容组合和数据性质法益.依附性模式存在数据犯罪和信息犯罪认定的界限模糊、无法准确区分数据犯罪的多个关联罪名等问题.数据法益应当是一种独立新型法益,其指向数据状态安全内容,而并非传统法益的信息本体内容安全.在立法层面上,数据法益的独立性理念可以通过改变法益类型的交叉性保护、融合一般数据系统保护,以及独立评价非法数据制造或传播行为等规则予以体现.在司法层面上,独立性理念可以通过调整法益保护的司法评价要素、精确区分不同法益类型的界限予以体现.数据法益的独立新型概念、体系要素和运用规则,组成数据法益独立性刑法模式.
数据法益、依附性法益、独立性法益、数据犯罪
47
D924(中国法律)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法秩序统一视阈下数据犯罪治理研究;国家法官学院研究课题
2023-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67-76